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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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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0号)的精神,根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浙生环协发〔2018〕9 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章 续证有效期

第一条 在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申请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提交续证相关材料,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第二章 续证材料

第二条 申请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的单位需向协会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 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2) 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3)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或营业执照

(4)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行业自律承诺书

(5)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现场评审结果报告

(6)单位现场照片

(7)单位业绩

(8)旧证书原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三条 申请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续证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收到续证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组织设立浙江省环境修复工程行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网”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附件下载。

(一)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行业自律承诺书

(四)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现场评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

2019 年7 月 31 日


通知文件下载:

关于浙江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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