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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2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经省政府同意,在严格守住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围绕“统筹保护保障、加快提质提效”主要任务,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坚持保障为要,持续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1. 积极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

  2. 支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对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

  3. 争取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全省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力争全年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4. 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度。2023年1月底前按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年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含“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大项目用地指标3000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 继续倾斜支持山区26县用地。山区26县重大项目急需开工建设,预安排用地指标量不足的,可申请增加预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保障范围。实施山区26县民生工程扶持三年行动,每县每年可申报1-2个民生工程项目,按照省地双方各50%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年度共安排2000亩左右(每县每年最高限额100亩)。山区26县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补助标准调整为耕地数量指标15万元/亩,水田指标1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3万元。

  6. 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支持。对符合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做到“能申请尽申请”。对年内开工的省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可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对补充耕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比例提高至40%。加快跨市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山海协作结对县(市、区)允许“点对点”调剂。

  7. 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争3月底前全省清单内“未批已填”类历史围填海、两线间“未批围而未填”区域处理方案,获自然资源部整体备案同意。累计提供历史围填海可处置面积35万亩,全年审批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用海1.5万亩。在台州市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备案试点。

  8. 强化重大项目用海保障。全力支持浙江三澳核电厂二期、三门核电三期、金七门核电、小洋山北作业区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保障海塘安澜工程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用海5000亩。

  9. 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年内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工作。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4亿吨以上。

  二、坚持保护为先,持续强化自然资源保育

  10. 加大垦造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全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亩。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拓展补充耕地渠道。

  11. 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模式,加快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33个试点项目,全年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

  12. 高质量实施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全年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75个,实施省级“蓝色海湾”项目5个、总投资4亿元,完成瓯江源头项目中央资金投资4.275亿元、总投资11.4亿元。全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全年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2万亩。

  三、坚持提质为上,持续强化自然资源高质量利用

  13. 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14. 精准有序供应产业用地。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 明确价格(租金)标底。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除负面清单外,新供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

  15. 精准有序供应住宅用地。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单列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6.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17. 集约高效利用海域。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支持开展低效用海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据功能分宗设权,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和临港产业。

  四、坚持提效为本,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效能

  18. 开展2023年版“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健全完善厅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

  19. 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停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费等政策,在用地审批中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

  20. 取消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停止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占用补划、按当地最高标准3倍收缴耕地开垦费政策。

  21.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优质耕地严格按标准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上图入库,并严格日常管控。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

  22. 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重大项目,运用“浙地智管”场景开展“空间适配”,在项目立项前发现、研判、协调空间布局矛盾,落实管控要求,做到“应配尽配”,提高项目前期谋划精准性。

  23. 全量开展“多评合一”。统筹归并规划选址、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节地评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等论证,提高工作效率。

  24. 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规划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组织“多评合一”论证,在用地报批前取得省政府论证意见。

  25.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重大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单独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26. 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对重大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须在用地批准前完成。

  27. 优化用海用矿和测绘审批服务。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改革试点扩面,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采矿权抵押双方自愿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的,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对确有要求办理抵押备案的,办理时间缩减至4个工作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现“两个30%”目标。

  28. 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可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29.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确保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落实企业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即申请即办”。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预告登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房产交易风险。

  30. 落实用海用矿和测绘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省级审批权限项目用海用岛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免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资金占用费,全免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减免测绘仪器装备检定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30日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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