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与综合兼顾、横向与纵向协调、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到2025年,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成效明显,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有效落实,率先形成以受益者付费为根本原则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促进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基本建立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匹配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到2035年,率先建成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完善要素分类补偿制度
(一)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加大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持续推进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全面实施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
(二)优化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逐步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天然林与公益林在管护监管等方面并轨,逐步统一补偿政策。
(三)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实现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四)完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分配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用好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绿色农业投入品、低碳农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补贴标准。
(五)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
三、优化纵横结合补偿机制
(一)突出纵向补偿重点。优化完善纵向补偿重点范围,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特别生态功能区、山区26县、承担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任务的地区等作为我省纵向生态补偿重点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财政体制。
(二)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绿色发展财政奖补资金,逐步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市县财政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依法依规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补偿。积极争取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倾斜,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拓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优先在山区26县试行与生态产品价值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因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而列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研究建立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的长效机制,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探索开展省级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工作。
(四)健全横向补偿机制。巩固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成果,深化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建设。积极参与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跨省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设立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探索国家公园与相邻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合作保护。推动省内八大水系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加快推进跨设区市重点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财政予以引导支持。鼓励各地探索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补偿方式,按规定落实土地指标、人才引进等激励政策,通过建设山海协作产业园、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良性互动。
四、健全市场化多元化补偿体系
(一)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以合理科学控制总量为前提,深化各类市场化环境权益交易。完成钱塘江、瓯江、苕溪、甬江、椒江、飞云江等跨区域主要江河水量分配,积极推进地区间、取水权人开展水权交易,加快建立优质水库水有偿使用长效机制。深化用能权交易试点,完善用能权交易相关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市场化高效配置。加快构建绿色电力积分与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能耗的抵扣机制,积极开发绿色电力积分在绿色消费、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优化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储备收储、回购等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协同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碳预算管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长效机制。支持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创新特色化绿色金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项目储备库,探索“GEP贷”、碳汇质押贷款、地役权补偿收益质押贷款等个性化绿色信贷产品。探索生态产业链融资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湖州市、衢州市在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过程中探索创新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
(三)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环境敏感型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等特色产业,加快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生态优良地区自身“造血”能力。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丽水市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探索设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保护修复综合体试点。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开展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可行性研究。
五、加强改革协同
(一)强化法治保障。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森林、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开展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立法研究。加强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执法检查,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和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依法推进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多税共治。按规落实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加大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深化国家公园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标准推广和认证采信机制,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修编《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野生动物危害防控,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鼓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技术、方法等联合研究。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探索构建数字化场景。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推进空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现重要水体、重要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自动监测体系全覆盖。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体系,推动山区26县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率先在生态保护补偿中应用。探索建立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谋划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数字化应用场景,形成多跨协同生态保护补偿“一本账”。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强化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决杜绝边享受补偿政策、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健全评价机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规定在开展全省生态文明领域试点建设工作中,应把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三)强化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管,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来源 | 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