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均须按期足额交纳会费,并有权监督会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代表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送党建领导机关、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元;
(四)会长及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0元。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五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六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子)。
第八条 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一年会费,也可以缴纳多个年度的会费。
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和预决算工作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发〔2003〕9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