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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553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修复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快速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聘请专家,组成7至15人的评价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评价。

    第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生态修复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等开发、研究的应用技术类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技术研发类科技成果”);    

        2、为解决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设计、建设、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等技术难题的工程类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重大工程类科技成果”)。     

        3、为生态修复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类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4、应用于生态修复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国标、行标、团标、地方标准)和信息化研究的基础研究类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究或研制报告、实验或测试报告、必要的技术文件等;

        2、具有查新报告(两年内),查新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认定的科技情报、信息单位;

        3、具有实际应用或采纳证明;科研项目应评审验收,依托工程项目必须已竣工验收或通过交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检验,且需提供证明;

        4、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

        5、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套(含电子版)。

    第七条  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评价,并及时答复申请单位。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由协会组织,申报单位承办。由协会组成评价委员会,推选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并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持评价会议;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全体通 过。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对评价项目熟悉,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并在行业内享有声誉。

        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评价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并 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负有严守被评价成果技术秘密的职责。

    第十一条  评价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或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或者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或评价委员会主任提出暂停评价工作、排除干扰的要求。

    第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

        3、科技成果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5、取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6、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7、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评价的其它相关要求;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对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报告中须附评价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第十四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对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等进行审核;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按年度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对未通过评价的成果,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应做好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查工作;申请评价单位应做好相关评价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评价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将撤销《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等,一切后果由申请评价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若给出不实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加评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组织评价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评价的专家和必要的辅助人员外,不得随意邀请其他人参加。

    第十九条  组织评价单位可向申请单位收取适当的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点击下载:生态环境修复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doc

2、《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略) 

3、《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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